2017年8月26日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解读,总理签署第686号令,请问该合是否无法律效力发布了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修订《条例》,是深入落实学习总重要讲话。宗教院校变更校址、校名、隶属关系、培养目标、学制、办学规模等以及合并、分设和终止,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宗教院校变更。
第七十条: 擅自组织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朝觐等活动的,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,由宗教事务会有关责令停止活动宗教事务条例讨论,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。宗教事务条例 (2004年11月30日中华共和国令第426号公布 2017年6月14日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)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宗教仰自。
原文第七十五条: 对宗教事务的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依请行政复议;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。 释义: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。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。出台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对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解读,是贯彻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,对推进我教工作法治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